大一女生去大学报到 火车上发生口角被威胁

9月13日,河北18岁女孩小孙独自一人,坐上了去江苏泰州某大学报到的火车。但女孩一下车就直接跑到泰州派出所寻求帮助,说有人要加害自己。

深入了解后发现,女孩小孙在火车上不小心碰了一下邻座的女孩。双方发生了口角,邻座女孩撂下狠话,说自己认识很多人,而且有个什么组织会一直派人监视小孙,迟早把小孙弄死。小孙下车后立刻赶到派出所,甚至不敢在派出所门口待着。如果看到有人从派出所门口经过,都会吓得往里面躲。小孙央求警察带自己回老家,不去大学报到了。

无奈之下,民警通过车次信息寻找到车厢的列车员,列车员表示女孩发生争执的时候已经做过了调解。双方都各自下车了,并没有所谓的跟踪报复。民警为了进一步打消小孙的疑虑,通过车票信息寻找到那个和小孙发生口角的女孩,在与对方电话沟通中,邻座女孩表示当时只是一时的气话,不会去找小孙报复的。

但此时的小孙犹如惊弓之鸟,她似乎不相信任何人。民警只能通知学校,让学校派人来把小孙接到学校去。小孙的班主任随后赶到警局,这种局面可能是作为班主任的她第一次碰到。班主任在途中还和小孙的母亲进行了沟通,小孙的母亲表示小孙对外界非常敏感,从小就缺乏安全感,说完就一直在电话那头哭。在民警和班主任的耐心教导下,小孙最后还是答应和班主任一同回到了学校。

看完整个事件,我们并不清楚当时争吵的激烈程度,以及邻座女孩撂出狠话的状态。站在第三方角度可能会认为小孙太敏感了,但这明显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。一个长期接受好学生教育的十多岁的女孩,第一次独自出远门就遇到对生命威胁的言语,真的很难非常镇定。中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把单纯的语言恐吓定位恐吓罪。但在国外,比如《意大利刑法典》将恐吓行为定义为侵犯人精神自由犯罪中的“威胁罪”;《法国刑法典》将恐吓行为定义为独立罪名“威胁罪”,将其归属于伤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类的犯罪;《瑞士联邦刑法典》将恐吓行为定义为伤害人身自由的犯罪中的“威胁罪”;《荷兰刑法典》则将恐吓行为定义为侵犯人身自由的重罪。

在美国,很多州都将行为人为了引起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恐慌,而以实施暴力犯罪为内容进行威胁的情形定为重罪,并将威胁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视为伤害行为。它认同的伤害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真实发生的肉体伤害,也包括精神和心理层面的伤害。由此可见邻座女孩的行为虽然在中国并未涉嫌犯罪,但按照国际惯例来看,就已然是犯罪行为。并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就完事的。

事件中的民警最后对女孩班主任表示,小孙要加强心理方面的辅导,给人一种小孙才是问题关键的感觉。虽然这个事件中小孙的反应的确过于敏感,但对一个不谙世事的女孩有过高的要求显然不太合适。很多网友认为小孙从小比较娇惯,家里对她太过呵护才造成当下的状况。如果你也这么想,不妨回忆一下自己当初是不是一个人去大学报到的,自己第一次去找工作时的感受。

整个事件中小孙是一个受害者,我们更应该谴责的难道不应该是邻座女孩的语言威胁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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